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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思考的七个问题图

发布时间:2021-01-21 15:41:21 阅读: 来源:方巾厂家

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思考的七个问题(图)

监会上海监管局局长廖岷,SFI创始理事、上海黄金交易所理事长许罗德,以及CF40常务理事、兴业银行行长李仁杰先后进行了点评。参与圆桌讨论的人员包括:CF40理事单位代表、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副行政总裁张晓蕾,CF40特邀成员、中国光大银行专职董事武剑,CF  40特邀嘉宾、天云融创数据科技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雷涛,CF40特邀嘉宾、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副所长温信祥,CF40特邀成员、上海浦发银行战略发展部总经理李麟等。

为了真实还原现场讨论,更全面地反映会议成果,经主办方许可,21世纪经济报道本期特刊发杨凯生、廖岷、李仁杰的点评发言以及部分现场讨论,以飨读者。  近期,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通过其自媒体渠道发布了在“2014·金融四十人年会暨”改革的实施与挑战“专题研讨会”的一篇相关文章。其中的部分内容被媒体片面报道为—“银行高管呼吁警惕支付宝垄断”,从而引发轩然大波。有网友评论认为,这是借机故意“挑拨央行和支付宝的关系”。  该文作者兴业银行行长李仁杰的发言来自中国金融四十人年会的平行论坛之银行专场闭门研讨会,该研讨会由论坛学术委员、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主持。研讨会上,CF40常务理事会副主席、中投副总经理谢平携新作《互联网金融手册》就“互联网金融的基本理论要点”作了主题演讲。随后,CF40特邀嘉宾、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穆怀朋,银监会特邀顾问、工行原行长杨凯生,CF40成员、银  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成员廖岷  最初在2012年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年会上,我们就曾讨论去中心化等互联网金融对金融业态的未来影响。谢平《互联网金融手册》中提出的理论和假设有助于我们进行反思,思考当今的银行风险管理和金融风险监管的制度和方法是否应该在互联网的思维方式下进行更新。缺乏互联网思维的监管可能会造成缺失。  本文提出以下几个新的课题方向,以供就此问题做进一步讨论。  首先是关于互联网金融导致的去中心化问题。现实来看,这一趋势在标准化金融产品上较易发生,但是对于非标准化的产品,比如企业管理涉及的风险对冲、衍生产品设计、投行业务和金融解决方案等需要个性化设计的产品,单纯依靠互联网技术还不足以提供。可能越是个性化和高端的金融服务,由于其智力和专业知识发挥的作用越大,越难以实现去中心化。再比如,当前传统金融面临的风险管理问题,也并非是互联网金融所能全部解决的。  其次是关于互联网金融与普惠金融。互联网金融当前的主打概念之一是普惠金融。但是,互联网金融覆盖的是特定人群。因此,我国普惠金融问题的实现仍然不能低估传统金融发挥的重要作用。老年人群、教育程度较低人群和通信设施欠发达地区的人群均是普惠金融所更应该关注的,只有互联网金融能够从当前的特定人群走向更广泛的人群,才能在实现普惠金融中发挥更大作用。  再次,互联网金融的渠道颠覆作用大于技术颠覆。传统金融除了产品和服务,就是渠道。而在渠道上,互联网具有独特优势。这种对渠道的影响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可能远大于人员、产品和服务。有人认为,互联网只是一个渠道,但对于金融部门,尤其是标准化的金融服务,渠道的意义大于人员、产品和服务。  第四,关于中国互联网金融理论的普适性。互联网金融概念当前在中国备受关注,但这其中包含了我国的诸多特殊性。如果将这些特殊性去除,比如利率市场化、金融服务的不充分性等因素,还能否抽象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互联网金融理论?中国所谓全球领先的互联网金融理论是不是特殊国情下产生的特定现象?都有待进一步研究。  第五,关于融资工具箱假说的实现。有两个假说使我印象深刻,一个是融资工具箱;另一个是互联网金融会成为现有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之外的第三种融资体系。关于融资工具箱假说的实现,我认为不仅仅取决于技术上的进步。从实际金融监管的角度入手考虑,当前金融市场中要提升和优化的有两个问题:法制环境和市场参与者的金融素养。如果传统金融要完全通过去中心化而更多依靠互联网金融中融资工具箱来进行运作,需要先解决这两个问题。  第六是关于所谓金融互联网或互联网金融的竞争。事实上,我认为两个概念不需要进行完全区分,其实所指都是互联网时代的金融业,无论是传统金融机构还是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参与,都没有太大区别。然而,就竞争结果来讲,以工商银行和阿里巴巴为例,最终决定谁能在竞争中胜出的不是学者、监管者或者企业自身,而是资本市场。资本市场对两者进行估值时的方法不同。互联网公司的估值依照每单位客户产生的价值和感受,而银行估值则是按照净资产、盈利能力等。阿里巴巴上市前的估值达到1500亿美元,而工行的当前估值约为1.2万亿人民币。两者已经相差不多。如果阿里巴巴作为一家互联网公司进入金融业后,资本市场给予其的溢价可能会远高于工商银行运用互联网技术完善自身服务所获得的溢价。这对于未来两家机构的资本补充和未来的竞争潜力将带来根本性影响。这种资本市场估值,表面上看是估值方法的差异,但实质上是对用户为核心和资本、产品为核心两种完全不同的经营理念的不同反映。反映在估值上以后,这一问题值得深思。  最后,从监管者的角度看,我们已有的监管方式包括机构监管、功能监管、产品监管、原则监管、导向监管或者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等诸多方法。监管工具箱中的方法众多,但重要的是这种新生事物究竟适用于哪种监管方式。如何平衡、适度地运用这些方法,实现差别化的监管,将是一个新课题。对于互联网金融这样的新事物,能否将线上线下的监管原则或监管指标全部用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尚无定论。但是系统性风险防范、消费者保护和处理纠纷机制建立等都非常重要。监管原则的一致性、竞争的公平性需要体现。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最终要形成三个支柱:机构自身的管理、市场约束和更加针对系统性风险防范的外部监管制度安排。大数据是当前的热词,而探讨较少的是如何利用大数据来丰富监管制度本身。当前无论是对产品功能的监管还是机构监管,都是单维数据搜集、点状数据分离的分散化监管。在大数据时代中,对数据的维度和收集方法均有想象空间。这可以将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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