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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音著协因侵权被判败诉

发布时间:2020-02-11 02:14:28 阅读: 来源:方巾厂家

近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因为侵犯歌手陈少华演唱歌曲《九月九的酒》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湖北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判败诉。

音著协是国内最早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他们参诉的案件中,通常都是原告,诉他人侵权,在极个别作为被告的案件中,也从未有过败诉的先例,而这次音著协成为被告,尤其又是由于侵权而败诉,在国内尚属首例。

陈少华是国内成名已久的歌手,曾经推出过多首红遍全国的歌曲,除了本案所涉及的这首歌曲外,还有《九九女儿红》、《全世界最伤心的人》等。

【案件经过】

2007年9月,音著协未经歌手陈少华本人及所属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同意,在其网站上提供了歌曲《九月九的酒》的视听服务。陈少华发现后,遂委托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家松和周家奇,将音著协告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受理后,音著协对武汉中院受理此案提出管辖异议。在武汉中院驳回其管辖异议后,音著协向湖北高级法院提出上诉。2008年8月,经湖北高院裁定,驳回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管辖权异议。

2008年8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近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音著协侵犯《九月九的酒》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陈少华5900元。

【庭审焦点】

●音著协在网站上提供的歌曲在线试听的行为,是否是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

音著协的代理律师当庭辩称,音著协的网站上曾经提供过署名为陈少华的《九月九的酒》的歌曲片段试听,但该行为是合理引用使用行为,片段试听是为了介绍自己会员的音乐词曲作品,没有商业使用目的。

陈少华的律师张家松、周家奇认为,合理使用是指,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也就是说,合理使用的前提是必须有一个"新的作品",在新作品中适当引用了已经发表的其他作品,但音著协网站并没有介绍、评论或说明的文章,既没有原作品,也没有新作品,这就是直接侵权使用,而不是合理使用。

●为什么音著协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本案音著协律师认为武汉法院在地域上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在答辩期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管辖异议,被法院驳回,之后音著协律师对此裁定不服上诉,被上级法院再次驳回。

陈少华代理律师张家松、周家奇表示:本案属于网络侵权,发现侵权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为侵权行为地。且本案有两个被告,另一被告住所地在武汉,故武汉中院对本案完全有管辖权,在武汉起诉音著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事后专访】

判决结果出来后,记者采访了陈少华的签约公司--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法务部经理岳魏捷这场官司的意义何在,他说“尽管这是一首老歌了,但是作为经典歌曲在市场上仍然是有市场价值的,不然音著协也不会侵权使用了。其次音著协也是版权管理组织,其职责本应是维护版权,但是却知法犯法,这样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再者,这个案例的判决,将会对国内娱乐产业特别是网络音乐未来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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